部分投资者诉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沙钢股份,002075)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获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从被立案到收处罚事先告知书,再到投资者索赔被立案,沙钢股份(002075)的案件进展速度可谓是非常快了。
2021年11月3日,沙钢股份(002075)公告称,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沙钢集团因隐瞒其与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002075)2019年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2020年6月29日其持股比例减少1%时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
2022年5月10日,案件调查基本完结,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31 号)。
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受损的,投资者可主张索赔。
沙钢股份(002075)股民都可主张以下损失:前后投资差额损失; 所涉资金的佣金和印花税;所涉资金的利息。由于具体计算过程复杂及专业,包括简单加权平均法、简单算术平均法、加权算术平均法、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每个案件采用的算法都能有所不同。
移动加权平均法最为典型,即投资者每次买入股票后,以新买入的股票成本加上前次的持仓成本,除以本次买入的股票数量加上前次的持仓数。以该方法,投资者每次买入股票时核算一次买入成本(持仓成本价),卖出股票的成本以前一次计算所得买入均价为计价依据,无论卖出数量如何变化,不会影响买入均价。具体公式为:买入均价=(本次购入股票金额+本次购入前持股总成本)/(本次购入股票数量+本次购入前持股数量)。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揭露日有效持股余额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股数+(买入均价-基准价)*揭露日有效持股余额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未卖出股数。而案件关键的“三日一价”则是指沙钢股份索赔案的关键日期及价格:实施日;基准日;揭露日;基准价。
而关于佣金损失,实务中通常结合证券佣金标准,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1‰计算。关于印花税标准,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故印花税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1‰
律师认为,凡于2020年3月31日到2021年11月3日之前买入沙钢股份(002075)股票,并在2021年11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律师也提醒各位沙钢股份(002075)的投资人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上市公司责任方应予以赔偿。具体在法院审理中,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并需要考虑系统风险,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